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且
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罚款
在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罚款
在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罚款
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罚款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