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8年)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3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塔吊的维修费用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出租人丙公司承担,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丙公司在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前应先对乙公司进行催告,而无权不经催告而直接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4.租赁到期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租赁到期后塔吊的所有权归丙公司。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5.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应支持100万元利息。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支付超过24%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的月利率是3%,折合成年利率是36%,超过了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故法院应支持150万元利息中的10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6.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先清偿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宦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筑丁程的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题中,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优于A银行与丁公司的抵押权受偿,且该优先权未过期。所以,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成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7.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若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该抵押权人自有权主张实现抵押权,从而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必须在所得价款中剔除顺位在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予以提存,剩余部分方可供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本题中,A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先,丁公司的抵押权顺序在后但先到期。应将顺序在先的A银行的3亿元及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所以A银行的主张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