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它具有两层含义: (一)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达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尽管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并不是临时集会活动。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 (1)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每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直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实际获得清偿的额度,而且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因此不作为破产债权,除非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得从破产财产中获偿,因此,对于债权的存在与否,数额大小、有无担保的调查和确认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但我国有学者认为确认债权应为司法审判机关的职权、而不适宜由债权人会议进行。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由债务人提出,旨在对已有的债权任务重新安排,如减少债务数额、延长还债期限等,从而使债务人能够暂时躲过破产的命运,获得一线生机,而债务人能否振兴则取决于和解后的整顿是否能获得成功,因此和解的达成势必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是由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及其他处分行为的具体计划。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