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金陵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6月,李某与金陵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金陵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001号别墅,李某当场付清600万元购房款;但金陵公司未将该预售合同报江宁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年7月,金陵公司又将该别墅出卖给不知情的赵某。
2007年8月,丁某与金陵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丁某购买金陵公司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002号别墅,双方随即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9月,金陵公司又将该别墅出卖给不知情的彭某。
2008年6月,金陵公司如期向李某交付001号别墅。经测量,该别墅的实际面积为281平方米,而合同约定的面积为300平方米。经检测,该别墅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李某正常居住;经金陵公司维修后,该别墅可正常居住。
2009年3月,李某将001号别墅出租给张某;同年5月,李某向钱某借款500万元,李某将001号别墅抵押给钱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未能按时清偿债务,钱某申请法院将001号别墅拍卖。
现赵某、彭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与金陵公司发生纠纷。
问题:
问答题
1. 因李某与金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故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李某与金陵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效。
本题考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考生切忌看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即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民法理论中,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仅仅会招致行政处罚,而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法考民法的备考中,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这两个。《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据此可知,本条对强制性规定作了区别对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典型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金陵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赵某有权要求金陵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正确答案】该合同有效。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多重买卖,但是双方买卖该别墅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有效。
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因金陵公司在向赵某出卖该别墅时,故意隐瞒了已将该别墅出卖给李某的事实,且赵某最终无法取得该别墅的所有权,故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金陵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本题考查一房多卖时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我们先谈一下一房多卖时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买卖合同。一房多卖系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重买卖,只要该数个买卖合同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那么该数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我们再谈一下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问题。民法在损害赔偿领域奉行禁止得利原则,即原则上禁止通过违约或侵权获取额外的利益。但若僵硬地恪守这一原则,则在某些领域(如商品房销售领域等)将会助长违约或侵权的不良风气。而有效遏制这种不良风气的方法之一即增加违约或侵权的成本,让违约者或侵权者付出更多的金钱代价。于是,惩罚性赔偿金作为例外应运而生,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准确记忆这些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多重买卖情形下数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会招致惩罚性赔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金陵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合同有效。根据相关规定,预告登记意在阻止物权的变动,而不在否认合同的效力;并且,金陵公司与彭某关于买卖该别墅的意思表示真实,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金陵公司向李某交付001号别墅后,李某有权解除其与金陵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有权解除。根据相关规定,当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为300平方米,但该房的实际面积为281平方米,因其小于291平方米,故李某有权解除该合同。
本题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是“债物两分”理论的典型代表,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要注意审清题意,看是问合同的效力,还是问物权的变动。若问合同的效力,则合同的效力不受预告登记的影响;若问物权的变动,则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物权不变动。《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预告登记只阻止物权效力的发生,而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处分系指所有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物权变动。
本题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首先,我们应该迅速回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这些事由既包括针对所有合同的一般解除事由(即根本违约),又包括专门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事由。然后,再到题干中的相应位置去找寻本案中的李某可以哪种事由去解除。做主观案例题,千万别脱离案例交代的事实而漫无边际地作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解除该合同的特别事由。而所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既包括实际面积多于约定面积的情形,又包括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的情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 张某在法院拍卖李某的001号别墅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享有。根据相关规定,因张某基于和李某的租赁合同而成为该别墅的承租人,故当法院拍卖李某的别墅时,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别墅的权利。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民法中常考的优先购买权有两个,一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题考查的显然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该权利,我们首先要弄清其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租赁物的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且仅当租赁物为房屋时,承租人才享有该权利。同时,该权利的享有与该房屋上是否设立抵押权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无论抵押权是设立在先,还是设立在后,承租人就是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只有“房屋”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即使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卖房屋,承租人亦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6. 若001号别墅最终被孙某拍得,则在租期内,孙某有权拒绝履行张某的租赁合同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拒绝。根据相关规定,因李某和张某的租赁合同签订在先,而钱某对该别墅的抵押权设立在后,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当孙某拍得该别墅后,在租期内其无权拒绝履行张某的租赁合同。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典型代表,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租赁物,这是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适朋范围上的重大区别,务必准确区分、深刻记忆。当租赁物上未设立抵押权时,该规则的适用没有任何障碍;当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该规则能否适用要看抵押权设立的先后,若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而设立,则该规则不能被适用,善意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简称“先抵后租破租赁”);若抵押权后于租赁合同而设立,则该规则能够被适用(简称“先租后抵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任何租赁物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另外,《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据此可知,若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或已经被法院查封,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再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