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1年7月,某电脑公司到某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30台总价款为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到外地,其各种手续、包装均符合铁路货物规章的要求。电脑公司在托运时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疏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30台电脑全部损坏。2002年1月,电脑公司要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查后,于2002年3月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电脑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立即又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其余5万元损失。
问:(1)什么是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
(2)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保险法》对此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本案中,电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因运输公司的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向电脑公司偿付保险金5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电脑公司不能再直接向运输公司请求赔偿,而应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求偿。待保险公司取得全部赔偿额10万元之后,由于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金额5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5万元应退还给电脑公司。只有在保险公司不向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时,电脑公司方可直接起诉运输公司请求其赔偿5万元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