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法律对于公民利益的调整的基本机制是权利义务的区分和界定。而权利义务的界定必然建立在对于相关利益的冲突关系的协调之上,否则难以建立起明确的权利义务。休息权与娱乐权利都是公民的生活中必要的权利,二者分别肯定了不同的利益内容。与之相对应,权利主体本人和其他公民等社会主体均负有相应的义务,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2)同时,权利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又会带来同时主张权利时候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主张所指向的特定客体是单一的或者利益实现的时间空间条件发生了重叠,因此,权利冲突并不是意味着权利主张的法律表现和设定上的冲突,而是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上出现的冲突。
(3)法律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手段上,既有放任性的手段,又有干预性的手段,还有政策性的手段。在对待权利寒现冲突的问题上,应当首先通过法律设定的静止的规定来由当事人自觉地加以遵守,即对于自身利益实现的一种自我克制和相互协商。否则可以采取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手段。
(4)在这个问题上,关键还在于权利本身不是一个抽象的“空壳”似地可以对抗其他法律主体的权利主张的存在物,权利本身的存在是一个权利体系,即由一般权利到具体权利的不断丰富和细化的存在,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在同一个法律主体身上不可分割的存在,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就会在一种抽象化的、绝对化的权利立场上观察和思索对于利益的对抗性的认识,而忽视了利益实现的社会条件问题、利益之间的非对抗性的关系的侧面,从而走人权利和利益分析的自我困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