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