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 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 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5)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6)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 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 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发起人至少需认购8000×35/%=28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至多8000-2800=5200万元。题中发起人认购 25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55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条件。
   (3) 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 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一,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是由发起人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召开的时间。
   (6) 公司不能设立,应当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足股款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不是与发起人共同承担公司不能设立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