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后,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应当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 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 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