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随身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至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随身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机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问答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拿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大加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多名女青年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卖淫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李某卖给周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与苏某合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虽然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但是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4)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构成强奸罪,并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