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名为东升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律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如无特殊约定,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将律所名称改为“京城”
B、
将律所所有的一栋办公楼出售
C、
以律所的名义为张某提供担保
D、
承接合伙人丙某被状告提供伪证的案件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A项为“改名”,B项为“处分不动产”,C项为“为他人担保”,都是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当选;D项属于合伙正常的业务范围处理,虽然对方当事人是合伙人,但对于律所来讲承接业务并没有回避的限制,所以可以由事务执行人自行决定承接而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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