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朱某和冯某是同村村民,因琐事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多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家让11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射击甲的眼睛,乙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对于朱某的行应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A项当选,D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题中,朱某儿子仅11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朱某是本次故意伤害的间接正犯,应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处罚。B项不选。教唆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C项不选。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朱某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