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6年初,皇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某市远大区兴建吴远花园。该建筑占地面积约 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是一幢35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 同年10月,与昊远花园相邻的导航公司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而产生裂缝,东墙和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导航公司委托市土木建筑协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省地震局等单位作了鉴定。该鉴定认为,导航公司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为此,从1996年11月开始,导航公司直接向皇城公司索赔,经多次交涉,却未见结果。 无奈,导航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皇城公司在建设与原告相距14米的昊远花园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厂内 4台进口印刷机和6台国内印刷机的基础移位,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含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所花费用;请其他印刷厂代印部分报纸的花费;请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以及购置进口印刷机的零部件;拆除印刷机所支付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维修加固厂房和重新建造印刷机墓础所需工程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皇城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第一,原告损失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更换施工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第二,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了民事请求权。第三,原告的请求应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第四,请求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问:
问答题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正确答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答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而本案正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问答题
谁是本案的正当被告?
【正确答案】皇城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正当被告。
【答案解析】因为昊远花园系皇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大厦又与原告导航公司印刷厂的厂房相邻。有证据证明原告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是皇城实业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时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因此,皇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它是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合法权益的一方,又是被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诉的被告。 至于施工单位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为它是接受皇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承建施工的,它们之间是一种承建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侵犯相邻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采纳被告的主张将施工单位更换或者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当然,如果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假定本诉中的被告――皇城实业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自己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或者在建筑施工中有违章操作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基础工程的质量,同时也间接地侵犯了相邻单位的权益,那么就应当认为施工单位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受诉法院也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案情复杂化,拖延诉讼,如果受诉法院没有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那么本诉一方败诉后,认为需要追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责任时,可以另案起诉。
问答题
原告行使诉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原告导航公司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自1996年11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2000年9月12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及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问答题
原告是否丧失了民事请求权?
【正确答案】没有丧失民事请求权。
【答案解析】原告导航公司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自1996年11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2000年9月12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及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问答题
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需要审查核实哪些证据?
【正确答案】需要审核以下主要证据:①原告提交的有关单位出具的厂房和印刷机受损原因的鉴定结论;②原告各种损失、费用的单据;③原告找被告索赔的证人证言等。
【答案解析】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需要审查核实以下证据:①原告提交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对导航公司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原因出具的鉴定结论。②原告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所花费用的单据;原告请其他印刷厂代印部分报纸所花费的单据;原告请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等单据,以及原告需要购置进口印刷机的零部件;拆除印刷机需要支付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维修加固厂房和重新建造印刷机基础所需工程费的预算表,以上是原告遭受损失情况的书面证据。③原告自 1996年11月起多次找被告索赔的证人证言。另外,还有被告提供的施工单位违章操作或建筑质量有问题的书面证据或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