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健康的危险,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考查经营者的义务、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本题是将原法条内容转化为药品监督管理的情景,解答的关键是将情景案例还原为法条,这项内容是2013年新修订第19条内容“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应当采取的措施:①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②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③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A、B、C都是适宜的措施。选项D不是适宜措施的原因要回归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也就是可以界定为“药品不良反应”的前提是“合格药品”,而药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不合格,因此不能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本题从药品不良反应定义入手,更容易快速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