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执行。凌某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问答题
凌某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凌某妻子应以原告凌某的名义,以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原告凌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凌某妻子作为凌某的近亲属,依法可以作为原告凌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原告凌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应当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由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不同性质的请求分别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