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诉讼一审裁判的种类。
法院一审裁判的种类:
(1)有罪判决。指控罪名成立的有罪判决、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被告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
(4)终止审理的裁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的,有罪无罪无法查清或者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