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具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本题甲2002年11月21日假释考验期满,就应当认为刑罚执行完毕。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第2款“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可知,A项甲在2008年11月20日再犯罪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累犯。所以不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可知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可知,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隋节的,从重处罚,所以C当选。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可知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