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试论述如何运用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制度,推进农村改革的深入。
【正确答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部门中,与民法的“市场主导”、“个人本位”、“意思自治”相比,与传统行政法的“国家中心”、“权力本位”、“命令与服从”相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以“实质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等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法,更能契合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的需要,更能提供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更具有与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良性互动的发展空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首先,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要求紧迫。其次,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人口增加,土地减少,水资源短缺,而农产品需求增加,供给压力加大。再次,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最后,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面临这四个矛盾,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在法治化基础上保障良好惠农政策贯彻到底的稳定可靠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稳定可靠的法律制度规范、没有各管理主体责权利的明确界定、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保障、没有责任制和追究,再好的思想、再好的规划、再好的政策也会因欠缺中间层面的强有力执行而飘忽不定、摇摆不定,流于口号和形式,或成为一锅两头热、中间冷的“夹生饭”。因此,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必须努力营造解决“三农”问题的法治氛围(而非仅仅是政策氛围)、完善各种涉农立法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经济法从一定意义而言即是政策法,或者说是政策的法制化。经济法的这一特点使其能够适时地将行之有效的农村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并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无疑非常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的形成。具体体现在:
   其一,“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要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观念。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局中,把农村进步放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中,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进而统筹规划政策、公共资源、基础设施及产业布局。而经济法之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因其具有的序列性、协调性、系统性诸特征,可以用法的形式将农业和农村发展置于优先地位,平衡协调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系统规划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并通过中央和地方的综合性规划法、专项规划法、特殊规划措施法、产业政策法等来加以具体落实,有效避免支农惠农政策的口号化、形式化。
   其二,“新农村建设”千头万绪、任务繁巨,既涉及宏观涉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等的制定,又涉及微观的具体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活动的开展,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指导、监管、协调、调控等管理行为,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人格化的具体主体加以落实。而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精神昭示下,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政策性机构、公益性组织、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无疑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承担更多的组织、协调、运营之职。而在对这些主体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的明晰和界定中,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无疑可以使各管理主体和公益性、政策性运营主体的身份、角色更加明确,使它们依既定的角色和权利义务设置从事活动、接受问责,从而避免角色错位、利益冲突、经营管理不当,使各项涉农管理、运营工作落到实处。
   其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还是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建设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等,都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在财政资金的安排上重点贯彻“多予”的方针,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而财政法制度的完善无疑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预算法的完善和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为“三农”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更多的稳定增长的财政资金;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可以使广大农民逐步获得与城市市民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财政监督法制的完善可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效果,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通过税法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政策的引导可以推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三农”、服务“三农”。
   其四,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实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而这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现有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增加对“三农”的金融供给,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显然,仅靠国家财政支持是不行的,还需要多种多样的金融资金和金融产品的支持。我国金融资源城乡配置严重不平衡,而通过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放宽准入,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这将为农村注入更多新鲜的金融血液。自200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试点,2007年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我国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监管,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建立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我国微型金融服务起步较晚,是金融服务业中的“短板”。为补齐这块“短板”,我国将进一步放宽对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人资金,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我国将继续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的作用,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增加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同时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担保、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支农长效机制。通过上述措施,予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则可以较好地保障新农村建设巨大而多元性的资金需要。
   其五,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需要从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种特殊的经济合同,以及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等经济法制度着眼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通过法制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
   其六,“新农村建设”是生态保护型、环保节能型建设,当然也是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享受更高生活品质的建设。而在这些方面,搞好乡村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乡村道路改造,发展农村通信,完善农村电网,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和安全问题;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等,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能源法等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
   此外,完善反垄断及公平竞争法在营造“新农村建设”的平等竞争环境方面,完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完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在提高农村公共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完善对外贸易法在引领和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参与国际竞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