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当事人适格
[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能在具体的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选项A正确。注意,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具体参加到个案中,称为当事人适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当事人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当事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者撤销。当事人适格则主要侧重于要求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所涉的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某种实际关联性。通常情况下,适格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另一类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是成为适格当事人的前提,而适格当事人是在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基础上,与具体个案关涉的结果。故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能力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而当事人适格中,第一类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由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个案产生,如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二类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如清算组、遗嘱执行人,这类主体并非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