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首先,从二者的联系来看:
(1) 在历史上,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的,就是说,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而且,他们解决的都是民事法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问题。
(3) 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为目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和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例如法院在运用两者选择法律时,都可能遇到识别、反致、外国法(或外域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等问题。二者在发展过程中,是互相影响,互相借鉴的。
(4)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通过指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间接的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故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调整的方式都是间接调整。
(5) 当一国法院按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也就是说,一国法院按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按照有些国家的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于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其次,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1) 二者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虽然二者都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是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2) 二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任务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国际私法所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3) 二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或者某一多法域国家全国统一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或者是该国内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或不成文的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际私法所解决的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国际性质所决定的。
(4) 二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处理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而国际私法更多地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5) 由于一国借助国际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他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因而国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不考虑到国际因素,不得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国家主权原则等。但是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不需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制约,只会受制于其所属的多法域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并更多的受到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制约。
(6) 二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连结点,常常用来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而在区际冲突法中,除了少数邦联制国家中,由于他们承认本国公民既有联邦国家的国籍也有所属成员国的国籍,国籍作为连结点仍有一定的意义外,在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上的适用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的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泛些。③在识别、反致、准据法查明、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既不能因它们之间存在区别而忽视它们之间的联系,也不能因为它们之间存在联系而忽视它们之间的差别。二者之间虽有差别,但是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和参考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实际上,早先,国际私法也是在继承、参照和借鉴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们虽然指出两者的区别,但不否认二者的相似之处及其在历史上的联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