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______
  •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履行的抗辩 [解析]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AC项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是根据确凿信息,履行顺序在前的进行的抗辩,因此是不安抗辩;B选项听传言说,因此信息不实,不能抗辩;D选项是属于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