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郑某经营的永盛饭庄坐落于某区西郊农贸市场院内,其营业面积占地200平方米。1998年6月8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2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
1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郑某一家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给安排摊位,达到郑某所要求的条件再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7月6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郑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如果郑某一直不愿意搬迁,有关部门决定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那么该处罚行为应由谁作出?
- A.城建局
- B.公安分局
- C.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 D.如果国务院已经决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多选题
如果郑某欲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 B.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 C.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 D.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区政府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题
郑某可以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A.工商局
- B.公安分局
- C.城建局
-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另外,根据《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可见,当事人对数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进行诉讼。因此,本题ABCD项都正确。
多选题
如果郑某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的下述做法中正确的是:
- A.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果郑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裁定驳回起诉
- B.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其不同意,就继续审理,法院已尽到通知义务
- C.因为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的选择,因此法院没有义务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 D.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应该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多选题
天霸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因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行政行为能够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该公司的股东大会
- B.该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 C.拥有该公司股票的股民
- D.该公司的董事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行诉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答案为ABD。
多选题
关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凡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均是不可诉的
- B.公安机关为达到干预经济纠纷且逃避司法审查的目的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C.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有刑事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确保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为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不可诉的刑事司法行为
- D.刑事司法行为除要有明确的刑事诉讼法授权之外,还要满足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只有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时因之引发的争议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可以实施行政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两种不同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
刑事司法行为,如刑事侦查、刑事拘留、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实行的强制措施,与行政拘留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外在表现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不能简单地从形式和程序上进行区分,而必须在对有关证据材料、立案的理由和程序、所采取的刑事侦查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加以综合考查后,根据具体情况辩证地认定,必须切实地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行为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多选题
被监察对象或其他公民、法人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A.监察机关在调查时采取的暂予扣留封存账目的行为
- B.监察有关机关就调查事项对违纪嫌疑人的拘禁行为
- C.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
- D.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选项AB不合要求。监察建议并未对相对人的实体利益构成实际影响,选项C正确。《行政监察法》第41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选项D符合条件,是正确的。
多选题
下列关于一审和二审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7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C.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D.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A项错在应该是在5日内报送。参见《行诉解释》第66条第4款、第67条、第69条、第71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