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8 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 类面膜300 盒,每盒5 片,合同约定8 月、9 月各收取价款的50%,不含税总价款27000元,截止当月末,款项尚未收到。

(2)将A 类面膜2 片和单价30 元的B 类护肤液1 瓶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60 元,委托乙企业代销,当期代销100 套,已收到代销清单,款项尚未收到。

(3)将本单位生产的A 类面膜120 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4)为研发新型化妆品,以本单位生产的C 类面霜50 瓶与某小规模纳税人交换其生产的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酒精不含税价格2000 元、税额60 元。已知C 类面霜不含税平均售价为每瓶40 元、不含税最高售价为每瓶 42 元,C 类面霜每瓶 2ml。

 5)本月生产高档化妆品材料领用情况如下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业务(3)中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27000÷300×120×15%=1620(元) 业务(5): ①香水精:1000÷500=2(元/克),小于10 元/克,香水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未负担过消费税。 ②面霜:6000÷500=12(元/克),大于10 元/克,面霜属于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在生产领用时可以抵扣。 应纳消费税=2025+900+315+1620-6000×5×15%=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