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设置一般也可归入职位分类制度的范畴。
(1)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职位,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是那些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职位。
②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那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等,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等。
③行政执法类职位,指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于公安、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检等政府部门的基层单位。
(2)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目前,法官、检察官职位由于在性质、特点等方面与其他职位存在明显区别,事实上已被划分为单独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