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带有法律强制性。这一特性为顺利实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提供了法律保证。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罪犯参加劳动的强制性。罪犯参加劳动,不取决于罪犯本人的意愿,而是强制进行,罪犯必须服从监狱的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劳动。如果罪犯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参加劳动或者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监狱可以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2)劳动过程的强制性。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劳动规范。对于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害生产工具的,监狱可以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理解劳动改造的强制性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罪犯劳动以“有劳动能力”为前提,罪犯如果不具备劳动能力,则不能强制安排其劳动。不满16周岁的罪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因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参加劳动。
(2)在劳动改造的实施过程中,注意强制与教育的结合,注意教育手段的参与。通过教育手段使罪犯由开始的被迫劳动逐渐过渡到自觉劳动。罪犯刚入狱时,有的没有劳动习惯,有的鄙视劳动,因此参加生产劳动多少都带有被迫的性质。对此,监狱不应采取粗暴的强迫手段,而是反复对罪犯进行从事生产劳动意义的教育,说明鄙视劳动的可耻,并且在劳动的安排上,从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始,逐渐使他们提高对劳动的认识,培养对劳动的兴趣,从而逐渐过渡到自觉参加劳动改造。
(3)劳动改造的强制性是为开展改造性的劳动提供法律保障,并不能因此改变劳动改造的性质,劳动是改造手段而不是惩罚罪犯的手段。《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