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在2012年7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2年5月,甲公司将一套设备低价卖给丙公司。2012年8月,甲公司与知情的丁公司串通将厂房低价转让给丁公司。同时,甲公司向希望小学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电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2年7月1日,而甲丙的买卖合同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无权撤销,A选项错误。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B选项错误。甲对希望小学的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可以行使撤销权,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3种情形即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C选项错误。甲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关系成立之后,且损害了乙的债权,乙有权撤销,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