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解析] 行政复议中,一般遵循“上级复议”原则;行政诉讼中一般是“谁行为谁被告”。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并且司法考试也多是对特殊情形进行考查。
关于A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为其共同上级机关即甲市工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两机关应为共同被告。故A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关于B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和被告都应当是南区公安分局,符合题干要求,为应选项。关于C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与被告都应当是商务部,C项符合题干要求,为应选项。关于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为该高等院校的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是该高等院校。故D项与题干要求不符。
有关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上述法条,在此不再赘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极易混淆。为便于考生掌握,特总结如下;
法定情形 | 行政诉讼被告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授权行政 | 被授权组织 | 被授权组织 | 授权机关 |
委托行政 | 委托机关 | 委托机关 | 根据委托机关的性质确定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设立机关 |
派出机构 | 自己(未超越职权种类) | 自己(以自己名义行为) | 设立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
| 所属机关(超越职权种类即没有授权的情况)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根据所属机关的性质确定 |
内部机构 | 有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则为自己;否则为所属机关 | 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多个机关 |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 | 共同上一级机关 |
原主体被撤销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的上一级机关 |
不作为的 |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