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羁押期限的特殊计算方法;侦查终结。《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本题A、D项正确,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故本题B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