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物权作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对于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会出现例外。本题中,A项中一物二卖中,因交付或者登记而获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性,不是例外,错误。B项中,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再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合同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例外,正确。CD两项中均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抵押设定后,所谓的租赁不受抵押影响,是指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抵押物时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此时,承租人享有的是合同债权,可以用来对抗物权,新的物权人不能在租赁期间届满前直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故CD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