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生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子甲生女乙,女丙生子丁、戊。张某一直对两外孙格外偏爱,曾多次私下表示身后把遗产赠与丁、戊。某年月日,丙为抢救落水学生不幸遇难。白发人送黑发人,张某痛不欲生,在料理完女儿的丧事后亦撒手人寰。经查,张某留有房产两处,股票、债券若干,总价值30万元。甲、乙、丁、戊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应由其二子丁、戊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
   B.甲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应继承全部遗产
   C.因继承开始时乙已去世,故应由甲、乙继承全部遗产
   D.由于张某曾表示死亡将遗产赠与丁、戊,因而应由丁、戊继承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人;代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人。因此,本题中,丙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应由其二子丁、戊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丁、戊代位丙继承张某之遗产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选项B错误。张某生前虽十分偏爱丁、戊,并私下表示赠予其遗产,却未订立有效遗嘱,因此,本题不适用遗嘱继承,选项D错误。综合而言,选项BC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