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张某是某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8年5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1999年4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问题: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故张某应当将其20万元所得归矿泉水公司所有。
   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选举和变更董事的职权,所以其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