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 B.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 C.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 D.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甲乙、甲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代位权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此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B选项关于代位权行使方式和范围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最终由债务人甲公司而非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两个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D选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