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作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阐述: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作判断]材料中,该市政府废止相关的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的原则。
[阐述理论]“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废止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单是政府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结合材料]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结合本案,虽然该项目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但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结合本案,该政府为了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同时,政府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且这种补偿不应当是象征性的补偿,更不应是模棱两可的“合理”补偿,而是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补偿。因此,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适当拔高]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按照“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标准。建立政府诚信。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这样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将会有法律的明文处罚,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不断提高! 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和“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