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在乙平时散步的地方小心谨慎地放了一窝杀人蜂,欲让乙被杀人蜂蛰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在路口谈事,丁果真被杀人蜂杀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A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在客观上,甲将杀人蜂放在路口直接导致了丁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和甲的行为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A项错误。
B项,本项涉及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这是困扰不少考生的一个小难题。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时,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例1,甲举枪射击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身边的丙,导致丙死亡。
例2,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两个例子都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实行行为本身出现了差误。无论是例1中的“没有瞄准”还是例2中的“写错地址导致邮错地方”,都是实行行为本身出现了问题。
而对象错误则不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时,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例3,甲本欲杀乙,黑夜里看到一个人走过来,误以为是乙,即开枪射击,对方倒地后发现是丙。即甲误将丙当作乙予以杀害。
例4,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这两个例子都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实行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差误,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出现了错误。例3中,在行为当时,甲的枪法本身并没有问题,瞄得很准,但甲在主观上认错了人,误将丙当成了乙。这就是对象错误。例4中,拨电话号码本身不属于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我们在判断属于何种类型时,针对的是实行行为。对于打电话诈骗而言,只有电话接通后,才进入诈骗的实行阶段,用语言诈骗的行为才属于实行行为。例4中,甲显然并不知道自己拨错了号码,进而误将接电话的丙当成了乙进行诈骗,同样属于主观上认错了人,所以也属于对象错误。
一定要注意,例2和例4是不同的,例2中由于写错了地址,进而必然导致邮错地方。而就采用邮寄毒药的方式杀人而言,一般认为,投递即为着手,所以,投递后实行行为本身出现了差错,故属于打击错误。而例4中,拨电话号码属于预备行为,只有电话接通后,才进入实行阶段,电话接通后,如果误将丙当成乙,一定是对象错误,不可能是打击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而言,现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都认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本题中,如上分析,甲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项正确。
C项,本题中,丙并没有发生任何认识错误,丙本质上是利用了甲的行为杀死了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C项正确。
D项,丙虽然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但丙不一定绝对成立间接正犯,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关键看丙是否支配了犯罪事实。如果丙支配了犯罪事实,则成立间接正犯。如果丙没有支配犯罪事实,则成立帮助犯,当然,由于题目中的条件不太充分,所以,D项说,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