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市甲县工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适当,遂作出了维持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被告应为县工商局
  • B.应由甲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 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D.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解析]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是由甲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法院是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就是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