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2年,甲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葡萄酒上注册了“康达”文字商标并获核准。甲公司的“康达”牌葡萄酒经过一段时间的销售和广告宣传之后,在当地市场上占有了较稳定的份额,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4年,乙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白酒上注册“康达尔”文字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了“康达尔”文字商标并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甲公司对该“康达尔”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康达尔”商标与甲公司已经注册核准的“康达”商标相似,而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问题:(1)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2)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康达尔”商标与甲公司的“康达”商标是否在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 近似?
【正确答案】(1)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此在商标申请中,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是商标申请被驳回的重要理由,而且判断商标近似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环节。所谓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似。因此,判断商标近似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是否类似;二是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商品类似,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来源、销售渠道、商品种类、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为功能互补的商品,或者为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商品分类是为方便商标注册而设置的供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分类标准,而判断商标是否类似是以消费者的认识水平为基准的,判断的目的是解决消费者是否会对两种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它们的经营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相似,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的经营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认定商标的近似,应依据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2)对本案中所涉及的两商标,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首先,从商标构成来看,“康达尔”与“康达”相比,虽然前者多了一个“尔”字,但商标的主要部分仍然是“康达”两个字,而且一般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也会集中在前两个字上,“康达尔”与“康达”整体来看是近似的。而且,两个商标的发音十分近似,消费者读到或听到“康达尔”商标时,后面的“尔”字很有可能会理解成“达”字的儿化音。所以,两商标应属近似商标。其次,从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来看,葡萄酒和白酒应为类似商品。我国商标法中的商品分类表,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只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依据。虽然乙公司申请白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3类,甲公司葡萄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2类。但葡萄酒和白酒均属于含酒精的饮料,在普通消费者看来,无论是白酒还是葡萄酒均属同类产品即酒类,而且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互补性,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通常相同,生产厂家也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应当认定两者为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近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