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和丙于2009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U}} {{/U}}。
  •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 E.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按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