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 )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
尊重
爱护
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