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市人民政府为打造名牌企业,经会议研究决定将A股份有限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C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我国学者一般是从两种意义上界定原告资格的。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界定,即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一种是从实质意义上的界定,即原告资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就是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依据此条,A公司董事长可以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公司股东会、A公司董事会均可以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因此,C公司如果不服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以自己而不是以A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意。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