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比较多,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以及法律解释
题干所引法律条文较为具体地表明了在特定情况下解释格式条款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显然表达了法律规则,因此A错误。格式条款本是为了人们交易方便而设计的,因此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但是格式条款却有可能被利用来强迫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这样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直接违背正义价值。格式条款的使用可能会造成效率和正义两种价值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立场出发解释,即从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立场出发解释。此规定体现法的正义价值。B、C项正确。D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是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此处《合同法》第4l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和标准问题。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条款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锁”——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因此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是对法律的解释。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