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先履行义务人宏达公司发现后履行义务人顺发公司丧失支付能力,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并不构成预期违约,故A项错误,当选。宏达公司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中止不交货,故B项错误,当选。顺发公司只是可能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并非没有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顺发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宏达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当选。最后,宏达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可以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即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不以交货为前提条件,故D项亦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