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其中厅(局)级正职可以授予以下警衔:( )
一级警督
二级警司
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其中厅(局)级正职可以授予一级警监或二级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