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A项中甲只是为毒死张三做了准备,并没有开始着手实施毒死张三的行为,李四来访自己主动喝甲放在书架上的红酒,李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他的死亡与甲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乙鸣笛提醒路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李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错误。
本案中甲是被渴死的,而非被毒死的。既是乙的投毒行为并不是甲死亡的原因,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说法正确。D项中,即使厂长作为,也不能检测出炭疽杆菌,因此厂长属于没有能力作为,故女工的死亡和厂长的不作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D项说法正确。因此C、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