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05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2005年12月11日法院做出了受理的裁定。与此同时,债务人甲由于90万元的货款正于该公司在外省的法院进行着一审诉讼程序。某债权人乙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还有70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完毕。
法院依法2005年12月29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组成清算组负责破产事宜。清算组组织了债权申报等工作,掌握了如下情况:
(1)该公司曾于2003年1月2日为其关联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向债权人李某提供了保证。但在债权申报期内,李某并没有前来申报。
(2)该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某金融机构借款50(包括利息)万元人民币,而该套机器设备的现值为11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债务人丙提前清偿了债务。
(4)公司还有其他各类债务共计800万元,扣除破产费用后和其他提前支付的费用(工资、税款等)后,公司的各类资产为210万元(不包括那套机器设备,包括向甲追回的90万元欠款)
要求:
(1)该公司与甲的纠纷应当如何进行?乙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如何处理?
(2)该公司对于李某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处置?
(3)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应当如何实现?
(4)公司提前向丙清偿是否符合破产法律制度?是否有效?
(5)如有债务人高某,享有的债权额是80万元,则他能获得多少的分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正确答案】(1)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以对于甲的诉讼,外省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破产案件的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中,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以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所以,乙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向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由于李某在申报期内没有申报其债权,所以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该金融机构享有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且并没有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不是破产债权。金融机构可对该套机器设备变现以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4)符合破产法律制度。是有效的行为。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向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但是该公司于6月8日向债务人提前清偿了债务,不是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的期间之内,因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5)破产财产应为210+(110-50)=270(万元)
总的破产债权为70+800=870(万元)
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所以,高某获得清偿额为80×270/870=24.83(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