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启示。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正确答案】(1)首先说明法的作用局限性的基本含义。
法的作用局限性是指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2)简略表述法的作用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①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法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能直接调整人们的思想。
②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诸如:法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公正;法具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③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
④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公民的法律观念、传统法文化等等。
(3)着重联系实际,发表自己的见解,深入阐述法的作用局限性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要着重分析认识,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如何克服因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而带来的各种弊端,择取代之的补救措施,减少和克服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譬如:加强立法、适时修订法律、不断完善立法体系;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