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41,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A项正确。 尽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会对本诉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B、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这一规定,不仅表明上述B、C项是错误的,同时也明确表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权的陈述是错误的,因此D项要排除。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