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