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某一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因此,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化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弭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实践首先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有超越社会经济的自然要求、以行政或“家长式”方式揠生产力之苗而助长之嫌,但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制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 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在国有及公有制领域,更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担本质上内在于再生产过程,属于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是一般外在于生产过程的经济行政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而只能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任。国家的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 “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国家政府和市民社会有着严格的分界,国家不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而把经济运行交由市场这一无形之手,因而,只需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民法存在即可,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这样公私交融的法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依靠强有力的国家调节之手去组织和干预经济,另一只市场调节之手处于被扼杀的状态,因而只需要外在于经济的行政管理存在即可,经济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当国家调节之手和市场调节之手这两只手协同并用时,单靠民法和行政法难以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规制与调控问题,经济法才有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4) 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在上层建筑之中。例如,生产社会化之要求集中与各经济利益主体之要求分散的矛盾;国家干预、参与和管理监督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矛盾;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的矛盾;等等。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5) 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诸法合一、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这三个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由量变到质变,则使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到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阶段。在这一阶段,法的规范和专业技术规范之间已不存在明显的界限,无法再将二者截然区分开来。现代国家对法规范的权利保障,也不能简单归结为诉讼和法制范畴。“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法和私法也不再保持明显的界限,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实践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趋势。经济法就因其突出的公私交融性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了。
(6) 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自然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学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推广和认可。譬如我国官方将经济法定位为法学核心课程,设置经济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位点,立法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理由中关于经济法地位的阐述,以及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经济法典等,都可以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和主观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学出现了公私交融的大趋势的客观背景下,加之法学界及政府的主观作用,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