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其自产农产品一批,取得销售发票注明金额为30万元,当月用于高档化妆品的生产。
(2)将上月购入的化工原料发往乙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高档化妆品,原料采购成本为3000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金额为120万元。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将委托乙企业加工的高档化妆品收回后,其中5%用于继续加工成套化妆品;94%通过各直播带货平台(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万元;1%作为带货主播直播时的试用样品。
(4)支付直播带货坑位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万元;支付销售提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高档化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90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期收取货款总额的1/3。
(6)购进乘用车10辆用于经营管理(其中2辆为新能源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辆;购进中型商用客车5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辆,其中3辆作为员工班车。
(7)租用一处写字楼,其中40%用作员工餐厅,支付半年租金(不含税)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为9%。
已知:该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规定,并于当月勾选抵扣进项税额。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期初、期末库存均为零。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A,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选项B,购进用于员工班车的乘用车,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选项D,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甲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万元。
甲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10%+120×13%+80×6%+100×6%+20×10×13%+40×2×13%+180×9%=82(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
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10-2)×10%+40×5×10%=36(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6000÷94%×(94%+1%)×13%+9000×13%×1/3-82=1096.3(万元)。
甲企业当月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 )万元。
带货主播直播时的试用样品,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后续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 自行申报缴纳的消费税=6000÷94%×94%×15%-550.59×(5%+94%)+9000×15%×1/3=804.92(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120)÷(1-15%)×15%=550.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