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5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准备在华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某市签订了一份合营合同。合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美国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其中,甲公司资 4000万人民币;乙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 (4)全部出资分两期缴付,第一期缴付500万人民币,其中甲公司缴付400万人民币,公司缴付100万人民币;第二期出资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5)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合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6)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便着手办理合营企业的报批手续,并希望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合营合同和章程的一些规定不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规定,并限期合营双方对合营合同和章程进行修改。合营双方按照审批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合营合同和章程获得了批准。2001年6月23日,合营企业成立。合营企业成立后,甲公司在2001年8月15日缴付了第一期出资,乙公司在2001年9月30日缴付了第一期出资。2001年11月12日,乙公司与香港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其已将所持有的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了丙公司。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题:
原合营合同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简要说明原因。
共有三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第(2)项的内容不符合,应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项的内容不符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因此,在5000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中,乙公司的出资至少是1250万人民币,1000人民币不符合法定标准;
第(4)项的内容不符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资400万和乙公司第一 期出资的100万都低于15%这比例。
合营企业成立后,乙方行为存在哪些问题?请对这些问题做简要分析。
合营企业成立后,乙方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合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6月23日,按法律规定,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3个月内缴清,乙公司在2001年9月30日才缴付第一期出资超过 了3个的期限,已构成违约。乙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因是,乙公司的转让没有经过甲公司的同意第二,乙公司的转让没有经过审批机构的批推。